关于印发《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1-06-21   浏览:2652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市领导关于持续优化我市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指示精神,结合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制度实施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留学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请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配套服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3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2、办理与市民同等待遇的相关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手续的身份凭证;
3、记录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4、仅限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海外留学人才指: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
2、持中国护照,已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
3、非南京户籍的。
第四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体系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制定和完善、操作协调和效果评估。市人社局所属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监制职能,包括对《居住证》规格、式样和内容等方面的监制。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居住证》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居住证》为磁性卡。卡正面为海洋蓝色,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国徽正下方印有“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英文字样。卡背面为白色,以黑色字体载明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身份证号、居住地、现工作单位和职务、有效期限,印有持有人1寸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监制章等信息。卡背面磁条下方印有证件编号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字样。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副卡的式样和卡上所载明信息与主卡相同。符合《居住证》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其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副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税务服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子女就读、子女落户、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就业许可等十二个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权益。 
 
第三章  受理、延续、补办、信息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个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1)网上填报提交《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国(境)外学位证书或在国(境)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在南京有效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半年期以上并经区县房产局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6)非外籍人员还需提供外省市户口本等证明其非南京户籍的相关材料;
(7)1张一寸近期照片。
2、来本市工作的申请人还应在上述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
(1)单位证明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与工作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等合同。
3、来本市创业的申请人还应在上述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
(1)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营业执照副本。
4、偕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
(2)偕行配偶应提供其合法婚姻证明;
(3)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1张一寸近期照片。
第九条  《居住证》申请受理程序是:
1、申请人通过南京国际人才智力网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提交;
2、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确认通知给申请人;
3、申请人接到确认通知后,携带第八条所列正式纸质材料(含有效复印件)到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采集个人图像,领取“居住证办理收件单”;
4、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申请人递交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居住证办理收件单”到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居住证》;审核未通过的,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根据申请人在我市创业和工作的情况确定。在南京创业且实际出资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申请人,可申领有效期为5年的《居住证》;在南京工作的申请人,可视其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长短,发放1-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通过邮件或电话,将有效期截止信息通知持有人。持有人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卡原件(原卡需上交)、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公函及劳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延续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个人背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来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背景信息变更手续。办理信息变更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  遗失《居住证》,持有人应及时向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补办应提交挂失补办书面申请、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公函及劳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补办手续后,原证件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需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的留学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有法律责任。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认定确实后,将注销其《居住证》。已被注销《居住证》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1、持有人在取得《居住证》后,在有效期内,其提供的虚假信息被发现并核实的。凭《居住证》所办理的事项结果将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2、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3、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的。凭《居住证》所办理的事项结果将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第四章  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主持的科技项目在申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居住证》持有人创办企业初期,可以根据《关于专项补贴留学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资金的实施办法(暂行)》(宁人字〔2006〕1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补贴。
《居住证》持有人在回国两年内,可申报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时,其申请创办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或采用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即时承办,限时办结,首次注册的可享受工商登记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新创办的企业可享受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及针对性税收辅导,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办税服务厅安排优先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一方办证、双方认可。
第十七条  《居住证》及副卡持有人可以单位的形式或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本市相应的社会保险,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和城镇居民医保缴纳的绿色通道,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中国护照以及非南京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居住证》到所属建行网点,为《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持有中国护照以及非南京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报名参加本市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时,享受与本市市民未成年人的同等待遇。
1、需要在本市就读小学和初中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学区划分的规定,安排就读学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主卡和副卡,以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盖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住所信息确认函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并办理入学手续。
2、需要在本市参加中考和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根据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的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等手续。
3、需要从外地转学至本市中小学就读的,按照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主卡和副卡,以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盖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住所信息确认函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并办理转入手续。
在上述情况中,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就读需缴纳的费用,按照本市市民子女的交费标准执行。
符合《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宁教字〔2000〕46号)文件要求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就读初中学校领取有关表格,凭《居住证》主卡和副卡,到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已有南京市户籍的,其子女(国外出生)为中国国籍且非华侨身份,符合我市户籍准入政策的,可凭《居住证》、本人回国证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和出生证的翻译公证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在境内出生并具有中国国籍,实际居住南京的,可凭父母的《居住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在我市落户;具有国内其他城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可凭父母的《居住证》或户口簿,将户口迁入我市。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的,可以免办《暂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可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入境签证。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凭《居住证》和入境时的身份证明(护照),到驾驶培训学校报名,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凭办理过居留许可的入境身份证明(护照),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入境时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证》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外国国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直接购买已取得《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已经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一套商品房。
外国国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直接购买已取得《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或者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且对境外人员无任何销售限制的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可以不再重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在上述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明确的十二项权益范围内有效,在超出上述十二项权益范围使用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持有人本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