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证和校徽是在校教职工的身份证明和教师标志。
2. 新教职工报到后,由人事处颁发工作证和校徽。一人一证一徽。每位教职工都必须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涂改。
3. 每位教职工都应佩戴校徽,携带工作证。工作证和校徽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4. 工作证或校徽遗失者,须登报(校报)挂失,凭登报挂失证明到人事处补办。补办时间为每学期第三周至第十五周的星期四,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5. 工作证、校徽遗失一般只能补发一次。
6. 教职工因辞职等原因离校时,须将所持工作证和校徽缴还人事处,方可离校。
7.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2. 新教职工报到后,由人事处颁发工作证和校徽。一人一证一徽。每位教职工都必须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涂改。
3. 每位教职工都应佩戴校徽,携带工作证。工作证和校徽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4. 工作证或校徽遗失者,须登报(校报)挂失,凭登报挂失证明到人事处补办。补办时间为每学期第三周至第十五周的星期四,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5. 工作证、校徽遗失一般只能补发一次。
6. 教职工因辞职等原因离校时,须将所持工作证和校徽缴还人事处,方可离校。
7.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