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时间:2011-03-22   浏览:1115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科学管理的工作,使干部人事档案在保管、利用过程中不致出现问题,对查阅和借用档案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查阅、借用档案范围

    1、因教职工入党、出国、任免、考察、审查、调动、组织处理和逝世以后写悼词以及复查、甄别等需要了解职工情况时,可提供档案查阅。

    2、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志等需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而当事人已死亡的,可提供档案中的履历与自传内容查阅。

    3、其他情况下,确因需要利用人事档案时,可查阅有关内容。

    二、查(借)阅档案者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查(借)阅档案人员,须持有院部党委或党总支手续完备的“查(借)阅人事干部档案审批表”,并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

    四、档案室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档案。

    六、查(借)阅人员不得查(借)阅本院部领导干部的档案,因特殊情况须查(借)阅的,由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查阅。

    七、各院部查阅档案,只能查阅本院部职工档案,确须查阅外院部职工的,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

    八、档案原则不外借,除校领导、组织部、纪检会、保卫处因特殊情况借用外,其他不外借。因预备党员转正,可借用入党材料。借用档案需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限一星期内归还,若需继续借用要办延借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九、查阅及借用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除办理借出审批手续的之外,其他一律不得将档案拿出阅览室查阅。需查哪部分材料,只能看哪部份的材料,不得随便翻阅其他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人事处审查批准,核对盖章后才能取走。严禁涂改、圈点、抽取、撤换、增加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