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时间:2011-03-21   浏览:1132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人事档案须归档的十类材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包括:干部履历表(书),干部、职工、教师、军人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包括:自传、干部自传、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
    第三类:  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包括: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情情况材料,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包括: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批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备注:业务自传、毕业论文,不归人事档案。学生证、毕业证不归人事档案。各种考核的考(签)卷,不归入人事档案。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包括:报考高、中等学校的政审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等。
    备注: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归五类。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证明材料也归五类。干部18岁以前民族可跟父亲或母亲,18岁以后不可更改,要更改需由当地民政厅批准。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退党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备注:如有多份入党申请书,只归入第一份和最后一份。要求入党若干问题的思想汇报材料,不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类:奖励材料
    包括: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包括: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工资、干部任免、出国、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登记表等材料
    第一小类  包括: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干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
    第二小类  包括: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包括附件)及考核材料,录用和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解聘辞退材料。军、警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注:工人转干的材料归入此类)。(注:商调函、调令不归人事档案)
    第三小类  包括  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第四小类  包括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录用公务员登记表,参军审批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包括  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报考高、中等学校的体检表;毕业生分配报到通知书归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