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浏览:2022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科学设置校内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特作如下通知规定。

一、机构设置类别

本文件中的机构设置主要指校内常设的实体机构,不包括各类虚体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及虚体研究院所等。

(一)党政管理机构:承担党政管理职能的处(部、室、院)和群团组织及科级机构。

(二)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教学部、实体研究所(中心、院、室)等单位。

(三)教学辅助、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和学校教育事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机构设置原则

(一)党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1.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党政管理机构设置数额,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置独立机构。通过机构调整,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学校党政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整体水平。

2.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一般设置处级和科级两级管理机构,严格控制设置科级机构。各处(部、室、院)和群团组织根据职能划分和岗位需求设置科级机构,设科的部门要加强协调,增强科级机构的办事功能,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教学机构设置的原则

1.学院设置要有利于学科的相互支撑与资源共享,适应社会需要,凸显办学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在教学科研上整合资源形成团队力量,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能、提高办学规模与效益。调整后的学院应更具活力和适应力,进一步提高学院办学能力和水平。

2.学校实行校院系三级建制、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所属各系,作为二级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不确定行政级别。

3.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院(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两个科级管理机构。

(三)科研机构设置的原则

1.科研机构设置坚持有利于发挥重点学科优势,提升科研层次;有利于凸显我校研究特色,组织重点领域攻关;有利于产学研一体化,加大为我国气象事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力度。

2.科研机构设置要坚持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3.校级科研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按照批准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来开展管理。

三、机构设置程序

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人事处扎口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或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发文成立。

(一)处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学校组织论证提出机构设置建议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发文成立。

(二)科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机构设置方案,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发文成立。

(三)学院教学系的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发文成立。

(四)学院实体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发文成立。

(五)校内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所在院、系(部)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发文成立。

机构设置方案应包含的内容: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设置等。

四、其他

本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解释。

 

 

  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