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教职工假期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2-10-10   浏览:3427

关于教职工假期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寒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我校专任教师放假时间与学生相同。教辅人员、机关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寒暑假根据学校日常工作安排,做下述规定:

1.教辅单位、附属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岗位:安排寒暑假的时间为教师放假时间的60%。例如,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图书馆应对外正常开馆;气象台应内部安排值班,资料不允许中断;网络信息中心应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一卡通正常运转;医务、财务、基建等单位应每日安排正常值班;上述等单位应安排职工轮休,每人休假时间不超过教师放假时间的60%,在应上班时间内不计加班。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职工由各单位安排内部轮休,为保证假期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轮休时间不超过教师放假时间的60%,在应上班的时间内,不计加班。

3.工勤岗位:工勤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在保证为学校教职工后勤服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人轮休时间不超过教师放假时间的50%,在应上班的时间内,不计加班。

二、探亲假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事业编制在岗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国家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 ,探亲路费每两年报销一次(即男职工单年报销、女职工双年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路费每年报销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利用寒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与探亲假有关的旅费报销事宜只涉及国内探亲,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财务规定执行。学校原则上不在寒暑假之外安排探亲假。

出国(出境)探亲假: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以上的,一年后教职工本人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费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以上的,一年后教职工本人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一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二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我校教职工原则上利用寒暑假申请出国(出境)探亲。超出寒暑假部分和延期期间按事假办理。

不符合探亲条件或在寒暑假之外非因公出国(出境)的经审批同意后按事假处理,未经学校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出国(出境)探亲的路费等费用自理。

三、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初婚夫妇双方如均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可享受婚假15天,寒暑假结婚的不另补假。本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产假、护理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以上)的夫妻和女方年满23周岁后初婚生育一孩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产钳等凭医院证明)另加15天假。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方可享受护理产假10天,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方产假包括法定节日在内,但遇寒暑假可顺延。男方护理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病假

教职工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申请病假须持有三甲以上医院的医师证明,由校医务所复核、中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或审批,因突发事项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之后予以补办。因病住院,休病假的出院上班后提供出院证明报人事处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六、事假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院(部)、处等中层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中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校领导和学校审批。擅自离校者按旷工处理。

七、请销假程序

职工申请上述除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各类假期,须先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或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假(中层及以上干部需经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请假、考勤、考核制度,涉及教职工请假情况,在每月初向人事处报送的考勤表中应予以注明,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学校将追查考勤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附则

1.学校其他在岗非事业编制职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上述各类假期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3.其他公休和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