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复印档案材料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1-05-24   浏览:1241

    一、允许查阅、借用档案范围
    1、因教职工入党、出国、任免、考察、审查、调动、职称评审、在职学习、组织处理和逝世以后写悼词以及复查、甄别等需要了解职工情况时,可提供档案查阅或材料复印。
    2、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志等需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而当事人已死亡的,可提供档案中的履历与自传内容查阅。
    3、其他情况下,确因需要利用人事档案时,可查阅有关内容或复印相关材料。
    二、查阅、借阅档案者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查阅档案人员,须持有院部党委或党总支手续完备的“查阅人事干部档案审批表”,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四、档案室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档案。
    六、查阅人员不得查阅本院部领导干部的档案,因特殊情况须查阅的,由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查阅。
    七、各院部查阅档案,只能查阅本院部职工档案,确须查阅外院部职工的,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
    八、档案原则不外借,除校领导、组织部、纪委、保卫处因特殊情况借用外,其他不外借。因预备党员转正,可借用入党材料。借用档案需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登记手续,限一星期内归还,若需继续借用要办延借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九、查阅及借用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除办理借出审批手续的情形之外,其他一律不得将档案拿出阅档室查阅。需查哪部分材料,只能看哪部份的材料,不得随便翻阅其他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人事处审查批准,核对盖章后才能取走。严禁涂改、圈点、抽取、撤换、增加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
    十、查(借)阅人事档案及复印档案材料的相关制度、流程、审批表、登记表下载等请等登陆人事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