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4-14   浏览:3249

    为积极实践和落实学校开放发展、管理创优发展战略,规范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和人才派遣人员。
    二、人员选派
    1、挂职
    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由学校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挂职的选派人选,学校与相关单位交流的挂职由学校局省共建办公室(或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的选派人选。人选确定后名册送人事处备案并兑现相关待遇。
    2、借调(外借)
    各单位收到外单位借调函后,经与人事处沟通协商,明确是否同意借调及具体借调人选后,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
    三、相关待遇
    1、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相关待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或特殊情况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2、学校安排的挂职和借调人员:
    ①、工资、校内津贴:教师减免挂职、借调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核算发放;非教师挂职、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核算发放。
    ②、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内挂职、借调的,按25元/工作日发放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外挂职、借调的,按5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方给予补助(贴)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补助。
    ③、差旅费用:在南京市以外挂职、借调的人员,可按出差规定每贰个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④、住宿费用:对于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借调)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